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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科教兴县评估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科教兴县评估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运政办发〔2008〕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推进科教兴乡兴县工程的实施,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制定了《运城市科教兴县评估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

  运城市科教兴县评估验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教育改革发展与科技普及应用,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乡、县小康社会建设,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在全省实施科教兴乡兴县工程的意见》(晋政办发[2004]8号)、《关于科教兴乡兴县工程的推进意见》(晋政办发[2008]14号)、山西省教育厅《关于下发<山西省科教兴县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要求,及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科教兴乡兴县工程的推进意见》(运政办发[2008]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教兴县评估验收领导组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运城市科教兴县评估验收组进行评估验收工作。人员为省市督学、教育、科技、农业、劳动、财政等部门的行政干部和有关科研院所研究人员等。
  第三条 科教兴县评估验收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标准,全面考评,科学易行,客观公正,以评促建。
  第四条 科教兴县评估验收的申报由市统筹安排,由县、市逐级申报。
  1、市对实施科教兴县工程进行统筹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全市各县(市、区)的申报工作;
  2、申报评估验收的县(市、区)按照《山西省科教兴县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对全县工作进行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向市政府提交申请评估验收报告。
  第五条 科教兴县评估验收工作时间为每县四个工作日。
  第六条 评估验收组对申报县(市、区)评估验收的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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