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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的通知
(运政办发〔2008〕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针对我市一些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混乱、安全隐患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问题,从9月25日起对全市范围内的人员密集场所(网吧、歌舞厅、商场、洗浴场、演艺场、酒吧、游戏厅等)开展了集中治理。经过一个月的认真工作,集中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社会反响良好。为了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既是对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负责,也是促进全市购物和休闲娱乐业安全、健康、有序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法规依据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既要治好管住,又要有利发展,努力创造一个安全、文明、健康、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对于自查整改的人员密集场所,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消防验收标准,积极认真进行验收。凡符合消防规定标准的,及时出据《消防验收意见书》。对消防整改仍不彻底的,要提出具体整改意见,整改合格后要及时验收。对确实达不到消防要求的,消防部门要及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坚决予以关闭,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
  三、文化部门在对人员密集场所验收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事,特别是对网吧验收,要严格执行每台计算机终端经营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定,对于今后再出现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网吧,发现一次除按规定处罚外,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发现两次,除按规定从重处罚外,文化部门依法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于消防验收合格,公安部门认定网络安全,且又符合规定的网吧以及其它娱乐场所,文化部门要及时审核登记,确认文化经营许可。
  四、运城电信、联通、移动公司等网络信号传输单位要认真按照晋文发[2007]27号文件精神,负责对网吧的信号管理,不允许超时供给网络信号,不允许对非法网吧提供网络信号,不允许对文化、公安、消防、工商部门查处并告知的违法经营网吧提供网络信号,否则要追究信号输送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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