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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九)交通部门:负责运输公司、客运车站、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辆等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十)民宗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十一)文物旅游部门:负责古建筑、星级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以及为旅游团队提供吃、住、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十二)工商、质检部门:负责消防产品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工商部门还要提供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单位登记注册名称及相关情况,依法注销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取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场所。

  (十三)经委和中小企业管理局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所管企业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十四)安监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单位和非煤矿山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十五)新闻单位:负责宣传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及其内容、要求,及时跟踪曝光典型案例。

  (十六)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十七)煤炭部门:负责煤矿地面以上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工作。

  (十八)物资公司:负责物资储备仓库以及民爆物品的监管及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十九)其他部门:按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本部门及各单位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五、时间安排(及排查整治重点)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下旬)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制定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具体实施方案,运用各种形式进行动员、部署;学习消防法规,为全面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做好准备。

  (二)组织实施阶段(10月至11月)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迅速开展火灾隐患自查整改,并认真填写《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辖区、本行业或本系统监管的单位逐一开展全面排查和督察检查,并签署承诺书,报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查。

  (三)验收阶段(12月)

  市政府在按照方案分阶段实施验收的基础上,于12月1日至15日实施总验收,并进行总结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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