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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中小企业管理局

  执行《消防法》第十四条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负责督促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市物资公司

  执行《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加强物资储备仓库以及民爆物品的监管,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

  通信部门(市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网通公司、电信公司、铁通公司)

  执行《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负责保障火警电话和其他消防通信线路的畅通,优先传递火情信息;在截断通信线路可能影响消防部门灭火救援时,要事先通知公安消防部门。

  五、吕梁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

  为保障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顺利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在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积极协助联席会议成员履行各自的职责,落实有关工作任务,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联络员组成

  市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确定一名业务科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本单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告联席会议。

  (二)联络员负责协助本单位领导履行以下工作任务:

  1、列席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完成联席会议部署的相关工作任务;

  2、协调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根据需要催办和协调本系统、本单位消防安全相关工作,包括联席会议文件签收、上传下达、数据统计、材料汇总等;

  3、根据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检查、督促本系统、本单位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4、拟定本系统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并于每年1月10日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5、检查督促本系统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6、具体组织实施本系统的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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