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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房产局

  执行《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民政局

  执行《消防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本系统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组织对养老院、福利院等场所以及下属企业单位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商务局

  执行《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加强对下属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单位不得办理许可证。

  人防办

  执行《消防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本系统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督促下属单位和管辖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特别是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体育局

  执行《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制定详细的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灭火演练,组织开展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和其他体育健身场所的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举办大型活动,必须报县级以上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农业局

  执行《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督促所属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特别是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供销社

  执行《消防法》第十四条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加强对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的监管,配合消防部门开展防火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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