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
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六条和《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直管单位消防宣传教育,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项目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加强对消防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督。协助督促商场、超市、室内市场和公共娱乐场所、旅馆、饭店、营业性餐厅等单位整改火灾隐患。
文物旅游局
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十四、
二十八条和《
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
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对于距离消防队较远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群应设立专职消防队。
加强对旅游景点的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开展灭火演练,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许可证;对星级宾馆未按期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取消其星级资格。
安监局
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六条和《意见》第五条的规定,负责抓好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抓好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推行持证上岗,严格易燃易爆单位和从业人员办证审批;对不具备消防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企业及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质监局
执行《
消防法》第十一、十九和《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加强建筑材料和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防火性能的检测;加大建筑材料和消防产品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消防产品市场。
广电局、日报社
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六条和《意见》第五条的规定,负责组织有关单位积极宣传消防常识,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消防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对重大火灾隐患,典型火灾事故和严重消防违章行为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