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快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筹集由财政资金、民间资本、企业资金等组成的贷款担保基金,市财政每年从企业所得税留市部分中拿出5%的累积注入到基金账户,重点为服务业项目贷款提供融资担保。
第十条 对服务企业创新给予政策鼓励。
(一)鼓励各类人才带项目、带技术来我市创业发展。逐步实行居住证制度,人员编制、工资收入分配等按我市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政策执行,妥善解决引进人才的社会保险、配偶就业、子女上学等问题。
(二)有计划地在现有中等职业学校中增设服务业紧缺的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发展各个层次、各种类型的服务业专业教育。
(三)鼓励建立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对国内外相关外包服务培训机构以独资或与高校、企业合作的形式成立培训机构给予审批便利。
(四)加强服务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进修培训,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五)大力促进服务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鼓励服务企业以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为纽带发展壮大,引导中小型服务企业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
(六)引进推广先进的服务业组织结构,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专卖店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鼓励和促进科技中介服务业发展,推动区域技术引进和技术转移。
(七)鼓励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实现服务品牌带动产品品牌推广,产品品牌促进服务品牌提升的良性互动发展。
第十一条 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一)实行项目审批部门及责任人负责制。凡市外来我市投资的服务企业,对其审批及备案项目,市、县(市、区)发改、经贸、商务、招商、环保、国土、城建、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必须责任到人,在承诺的期限内做出决定。
(二)严禁对服务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凡不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检查项目一律停止。对所有涉及服务企业的收费项目,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否则,企业有权拒绝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服务企业进行变相摊派。
(三)实行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职能部门在审批中超过承诺时限或做出错误审批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诫勉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再次违诺的,视情节给予部门责任人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