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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农村寄宿制学校实施营养餐工程和给予寄宿学生生活补助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农村寄宿制学校实施营养餐工程和给予寄宿学生生活补助的通知
(朔政办发〔2008〕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自2007年在全国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各县、区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深受广大农村学生和家长的好评。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提高农村寄宿学生生活标准,全面推进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开始,对所有农村寄宿制学校实施营养餐工程和给予寄宿生活补助,现就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的有关政策内容通知如下:
  一、农村寄宿制学校寄宿学生营养餐工程
  针对多年来农村寄宿制学校寄宿学生家庭困难的比例较大,且不均衡,生活标准普遍较低,部分学生存在营养不良现象。为了确保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农村寄宿制学校寄宿学生免费提供营养餐。具体办法即每天为学生免费提供一杯牛奶(不少250克)或一颗鸡蛋,预算资金为每天1元,每年按250天计算。资金来源由市、县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担,预算经费每年在春季、秋季开学后分两次下拨各寄宿制学校。
  二、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寄宿制学校寄宿学生生活补助
  根据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天补助2元,初中每生每天补助3元。每年在校天数按250天计算。中央、省均按在校寄宿生的23%预算,资金分担比例为中央和地方按5:5负担,地方负担部分省市县三级按5:2:3分担。考虑到当前农村家庭经济状况,而且普遍存在一个地方贫富差距不很明显,家庭生活消费水平较低,贫困家庭分布不均匀的问题,给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合理发放带来不便。为了保证让每一个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都享受到政府生活补助,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失学或影响身体健康,市政府决定将寄宿学生生活补助扩大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全部寄宿制学校寄宿学生,且不再以贫困家庭生活补助名义发放。扩大寄宿生生活补助范围后,资金缺口由市县按非贫困县3:7,贫困县7:3比例分担。
  三、足额落实配套资金
  各县、区可在市政府确定的标准上,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调高标准,调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负责解决。此次在农村寄宿制学校寄宿学生中实施营养餐工程和给予生活补助所需资金全部从2008年开始下拨,各县区要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追加财政预算,积极落实配套资金,严格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农村寄宿制学校营养餐工程和寄宿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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