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受理企业直通放行申请的通知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受理企业直通放行申请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的公告》(2008年第82号)以及《关于加快推行直通放行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8﹞61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我局自即日起开始受理北京地区进出口企业的检验检疫直通放行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及审核程序:

  北京地区申请直通放行资格的企业,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的公告》(2008年第82号)中第二章有关申请资质的要求,并向所在辖区的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检务窗口提交以下资料:

  (一)《直通放行申请书》(附件2)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三)ISO9000或者HACCP认证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随附相关材料经所在辖区检验检疫机构初步审核合格后,由我局核准,并在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后统一公布。

  《直通式放行申请书》可登陆我局网站:http://www.bjciq.gov.cn“下载中心”下载打印;或者直接打印本通知附件。

  二、直通放行制度的实施要求:

  审核通过的企业,直通放行工作具体实施时间以我局网站公布之日为准。

  北京地区获得直通放行资质的企业在选择实施直通放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的公告》(2008年第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联系人:吴平君 咨询电话:58619850

  附件1:总局直通放行规定82号公告(略)
  附件2:直通放行申请书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2
  直通放行申请书

  申请单位名称:         
  备案登记号码: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申 请 日 期:         

           检验检疫局:

本单位符合下列条件:

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2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检验检疫诚信管理(分类管理)中的A类企业(一类企业);

企业年进出口额在150万美元以上;

企业已实施HACCP或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相关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具备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有效控制的能力,产品质量稳定,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年批次检验检疫合格率不低于99%,1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退货、理赔或其他事故。

主要进出口口岸

 

主要进出口产品

 

 

现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提出实施直通放行的申请。

本单位承诺如下内容:

1. 保证申请表内所填各项内容真实,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2. 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3. 保证进出口货物货证相符、批次清楚、标记齐全,已实施封识的保证封识完整;

4. 保证进出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换货、调包等不法行为;

5. 自觉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请予批准。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