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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1.吸引高层次人才创业。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鼓励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对高层次人才优先办理入境和永久居留手续,优先提供住房保障,优先提供资金扶持,优先提供经营场地,优先提供交通保障。对来我市创业的国内外各类高层次人才按规定分别予以300-500万元不等标准的科研经费,另发给本人30-100万元不等标准的安家费。

  2.放宽市场准入。制订鼓励各类人员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创业者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及重点发展的产业或行业进行创业。放宽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创业人员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的行业和领域限制标准,简化相关审批手续。为城乡各类人员创业提供绿色通道,大力支持发展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

  3.实施规费减免。对本市户籍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在其毕业后2年以内)、退役士兵、残疾人、登记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首次注册登记日起,3年内可按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限下限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4.实行税收优惠。对高层次人才、大中专毕业生、转复退军人、失业人员和本市农民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的企业,按不同的类别分别享受相应税种的税收优惠。

  5.实施财政奖励。引进的外籍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所携带项目直接进入产业化,且当年销售额达到7000万元的,由所在区政府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在本市优先和重点发展产业或行业新创业的企业,有明显带动就业效应的,当年吸纳就业规模达到100人以上,其中吸纳本市户籍人员达到50%以上,并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应期限内应由所在地区政府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最长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

  6.放宽融资支持。全面落实创业信贷和融资政策。组织金融、投资、担保机构参与科技型创业项目推荐、融资洽谈、银企对接等活动,创造条件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融资、担保、质押等金融服务,对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员创办的科技创业型企业,按规定给予50-200万元不等标准的专项贷款;本市户籍的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退复转军人、留学归国人员、登记事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5万元以内。对经营规模较大的将按规定适当放宽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给予贴息,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由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同时扩大信用社区建设,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创业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至2010年,全市有条件的社区建设成为信用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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