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民政局、运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运城市救灾储备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加强我市救灾储备物资的管理使用,切实提高我市灾害紧急救助能力,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民发[2002]193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山西省救灾储备物资管理暂行办法》(晋民字[2007]91号)以及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了《运城市救灾储备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运城市救灾储备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市灾害紧急救助能力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加强我市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严格救灾储备物资使用管理及其经费管理,根据《
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和《山西省救灾储备物资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救灾物资由中央、省、市、县四级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的各类救灾物资构成。不能长期储备的救灾物资(粮食、饮用水等),市、县两级民政局可与相关厂商签定紧急征用合同,确保灾害发生后24小时调运到位。
市级救灾储备物资,由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下拨的救灾物资和市民政局集中采购加工的救灾物资构成。市民政局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加工购置、分配调拨和监督检查工作;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负责救灾专用物资的储备装运等工作。
救灾储备物资实行统一规格、统一标志。救灾物资有关技术标准参照民政部相关技术标准制定。
各县(市、区)储备的救灾物资由当地民政局管理,市民政局对救灾物资储备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 救灾储备物资实行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灾民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