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查自整和县级人民政府排查摸底阶段(2月1日至4月30日) 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要以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产业政策、规定为依据,从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证照和审批手续,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培训,应急预案等软件管理到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硬件管理全面进行自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自查自整情况报告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从安全监管体系、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投入机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认真细致的自查,对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时限,全面组织整改。市直有关部门必须建立内部安全监管机构,充实监管人员,建立和完善安全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县(市、区)安监机构,充实人员,落实经费、交通工具、办公设备、执法装备、检测检验设备、应急救援装备。各乡镇(街道办)必须建立安全监管机构,配备3-7名专职安监人员,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检查仪器和装备。每个行政村至少必须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员。各县(市、区)必须建立不少于200万元的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公共安全基础建设、重大隐患治理、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等预防性投入。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驻晋央企、省企、市企)进行排查摸底,对排查出的三类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类登记和分类整治,并按规定公布和签字上报。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5月1日至10月30日) 省各行业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方式进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四)“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 为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省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省、市联合检查工作组对各市再进行交叉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取缔关闭的落实情况;证照不全停产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情况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等。同时,市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本行业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将适时召开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总结表彰大会,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认真、成效显著的各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组、各市、县、各单位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部门、县(市、区)及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单位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刻理解此次各行业、各领域、各级、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是省委、省人民政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大举措,对于推进我省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子各成员要具体组织好所分管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通过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各部门及各单位直至人头上。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省市各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组在本行政区的整治检查工作。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专项整治的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车间班组及每个岗位,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按时整改。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周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