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自整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要立即停止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要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按时整改。凡不停产停业整顿或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员对本行政区内各行业和各领域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不论非法、合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无任何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要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并实施关闭取缔。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列入停产整顿名单,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对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列入正常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并加强日常监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各行业和各领域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长(市长、区长)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市汇总后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后上报省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政府要将三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名单在本县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市政府要将全市三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名单在吕梁日报、吕梁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与此同时,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的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关闭标准逐一实施关闭取缔,并加强关闭后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派人盯守,确保其真正停产停业,凡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日常监管。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
根据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省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本厅(局)的监管人员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省内外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抽调各市相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组成若干个省、市联合检查工作组(从各市抽调的人员实行交叉分组),对各市、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到各县(市、区)进行检查时,吸收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到一个县(市、区)都要将县级人民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企业名单在当地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每天进行公布,并将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全面听取县(市、区)人民政府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三类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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