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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4、取水单位和个人通过采取节水措施节约的水资源,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超计划或超定额取用水的,超出部分的水量按累进制办法收取水资源费。城市生活用水按供水范围内人口每人每月3吨核定供水量,超出部分按超定额用水向供水单位征收水资源费。

  5、限制类企业或企业中限制类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及装备部分加收一倍水资源费;淘汰类企业或企业中淘汰类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及装备部分加三倍水资源费。

  十、加强计量设施安装。取水户应装置计量设施,实行计量取水,按照规定填报取水报表,定期监测水位、水量、水质,建立技术档案,按要,求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资料。工业企业和生活用水取用岩溶地下水日取水超过100m³的,都必须安装取水计量远程监控设施。

  十一、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省规定标准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对拖欠水资源费的行为,坚持教育为先,惩处并重。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执行。

  十二、加大执法力度。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水,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未依照规定取水、未在规定期限内装置计量设施、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定、将取得的水非法转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对违法取水并同时伴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配合,认真查处。对问题严重的实行封井处理。

  凿井施工单位违反规定,擅自为未办理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凡对地下水源造成污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十三、加强水源地保护。在重要水源地和泉域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必须对水环境影响进行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水位下降、水源枯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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