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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五、加强地下水取水机井管理。建立健全机井管理档案,大力推动取水远程实时监控系统或IC卡等智能计量设施建设。对于没有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机井,尽快组织补发取水许可证。

  六、严格地下水取水许可管理。在地下水超采区以外,除临时应急取水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新增地下水取水量或开凿新井:

  1、在已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并且供水能力能够满足需要的。

  2、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3、附近有水源工程可以共用的。

  4、建设项目无防止水资源污染措施和设备的。

  七、逐步减少地下水超采区开采量。根据替代水源工程建设情况和节水设施完善程度,逐步减少地下水超采区的地下水开采量,以达到地下水的采补平衡。在超采区范围内不再批准增加地下水取水量或开凿新井,特殊原因必须增加的,按规定上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八、加强对凿井施工单位的管理。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地下水的,凿井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凿井方案和资质证明,市外凿井施工单位来本市施工的还须向市水资办提交资质证明,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供水井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完工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成井资料,验收合格后提交使用。凿井施工单位不得为未办理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

  九、大力推进节约用水。

  1、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水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职能配置的.要求,尽快组建本行政区域内的节水管理机构。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市范围内采水、管网输水和用水户的节约用水工作,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节水考核和监督。

  2、取用水单位应当制定节水方案,采用先进的节水工艺,使用先进的节水设备,建设项目必须落实“三同时、四到位”(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水用水单位必须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3、持取水许可证单位和个人在开始取水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用水计划,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下一年度取水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户生产计划、供水人口、用水定额和区域水资源变化情势,核准取水计划,对超计划用水、超范围供水的要进行严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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