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吕政发[2008]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切实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工作,确保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现就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发改委、经委、城建、环保、国土、安监、煤炭、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制止乱采、滥采和污染水资源行为。
二、认真执行取水许可制度。除
水法规定不须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单位和个人取用水资源外,其余均应事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方可审批。未批准取水许可的项目,一律不准兴建取水工程。审批取水应坚持“保证生活用水,调控工业用水,稳定农业用水,维持生态用水”的原则。取用水单位应当依照取水许可证规定取水。各县(市、区)取水许可总量不得超过吕梁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所核定的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水资源可利用总量,需取用地下水的应当符合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点总体布局要求。
三、做好水利工程的取水许可管理。对全市农村生活、农业灌溉水井工程以及水库、灌区等各种水利工程均要按照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颁发取水许可证。
四、严禁任何工矿企业滥用农业用水指标。工矿企业占用农业用水,必须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并按照《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规定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