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市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吕政发[2008]41号)
市直各委、办、局、处,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地单位:
《吕梁市市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吕梁市市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需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实行统一参保、统一征缴、统一管理、分别运行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 市直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吕梁市境内的中央、省属单位所属职工全部参加生育保险并由市直接统筹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市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人口与计生及工会、妇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第五条 参加市直统筹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作为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