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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五)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高校毕业生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及领域平等对待高校毕业生。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除法律特殊规定之外,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高校毕业生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六、强化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各级人事、劳动等部门要对回到生源地的贫困生进行实名制登记,建立贫困生就业援助台帐,为其提供“一对一”就业推荐、就业见习、就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并按政策规定足额落实见习、培训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要免收贫困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要在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部门,以政府统一购买的形式开发一定数量的公益型岗位,为经以上援助后仍未能及时就业的贫困生提供“兜底”安置,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确保在市、县(区)登记的所有返回生源地的贫困生年底前全部就业。

  七、积极开展大学生就业见习实践活动

  继续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以促进就业为目的见习实践活动,进一步开发、拓展一批具有一定规模、见习条件较好的规模民营企业作为我市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继续为见习大学生提供3-6个月的见习补贴,补贴标准由480元/人月提高到600元/人月,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和见习单位各承担50%。对纳入全省“千企万岗”就业见习活动的,见习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补贴和人身意外保险按照省政府统一标准发放。

  八、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一)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继续开通毕业生就业服务“绿色通道”,提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服务。各级人事、劳动部门要在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设立专门的毕业生服务窗口,积极主动为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提供服务。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回到本地的毕业生进行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并为其提供岗位推荐、就业见习、技能培训等后续服务。

  (二)进一步增强市场配置毕业生资源和促进就业的基础性作用。各级人才、劳动力市场要精心组织好为毕业生就业开展的各类招聘活动,为毕业生就业搭建有效的求职平台。严格规范市场行为,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外埠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和大型企业的联系,收集其人才需求信息,推荐因专业在本市无需求或其他原因在本市未就业的毕业生到域外就业。同时,根据我市接续产业发展需要,着力做好重点高校急需人才引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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