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用工管理
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将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并依法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要建立完善内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台账,妥善保管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表等资料备查。要按照《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暂行办法》,在新录用人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15日内,到本行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依法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单位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缴清,并及时转移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灵活就业人员也应按照有关规定确立劳动关系,可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档案和代理社会保险。
五、部门协调配合
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各施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保证扩面工作依法顺利开展。
1、各级各部门要严把评先、评优关。对未参加和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及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与法人代表,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评模活动,单位不得参加文明单位的评选,不得被评为诚信单位或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2、工商、税务、交通、建设、煤炭、国土、安监、商务、财政、审计、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主动将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列为本部门工作的重要职责,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和部门履行职责备案制度。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在上述部门办理证照年检和验(换)证照等审核审批手续时,应出具参保登记手续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证明,否则一律不予办理。通过多种监督制约手段,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3、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平台,定期通报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登记与缴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执法的依据。其它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各类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注册登记与年检情况,以及新增纳税单位和纳税情况。
六、严格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