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
(吕政发[2008]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有关单位: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结合吕梁实际,就进一步推动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立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更加关注民生,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惠民工程,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让更多的人享受社会保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构建文明吕梁、富裕吕梁、和谐吕梁提供有力的社会保障。
二、明确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公经济单位(包括非国有控股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都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
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达15年的,根据参保人的意愿,个人缴费部分可转至农村养老保险,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
上述单位和人员,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强化责任制度
各级政府要把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列入本行政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从2008年起,市政府将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覆盖率作为“构建和谐社会考核指标”,列入县(市、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每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分解目标任务,并签订目标责任书,作为对各县(市、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政绩考核依据。各县(市、区)政府要把让更多的人享有社会保障作为重要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要按照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原则,首先从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用工数量较大的规模以上非公经济组织开始,通过重点带动,逐步扩大参保覆盖面。要在确保2008年规模以上企业全员参保的基础上,力争到2010年,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实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全部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