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划分标准和预警要求,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进行预警。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报刊、宣传车、警报器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2 应急处置

  4.2.1 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同时向有关地区和部门通报。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应急办组织协调各专项工作机构及相关部门构建统一规范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网络平台,建立信息采集制度,确保各专项工作机构之间信息畅通,实现资源共享。

  4.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在向上级政府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驻地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应在首先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并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情况严重,需要地方人民政府救助的,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给予积极救助。

  4.2.3 应急响应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类别、级别,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处置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处置工作和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现场救援和善后工作。

  Ⅲ级、Ⅳ级应急:

  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制相应启动。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办公室、相应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作出相应的反应。

  驻地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国务院及其部门规定,应急指挥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按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分别由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应急指挥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