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吕政发[2008]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吕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经2008年8月13日第4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抓紧制定本县(市、区)、本单位的总体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以正式文件报市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
吕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和促进全市社会政治稳定及国民经济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山西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吕梁市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预防为主,防救结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快速反应,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组织救援,控制事态扩大蔓延,把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级处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直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驻地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由其负责事件的先期处置,其主管部门负责事件的应急指挥工作;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参与先期处置和应急指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