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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组织勘察项目现场,进行招标答疑;

  (五)组织评标委员会,确定评标办法;

  (六)召开开标评标会议,确定中标单位。

  第八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发布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地址、性质、规模和开发建设周期;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年限;

  (四)保障性建设项目的附加条件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六)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七)开发建设质量要求;

  (八)招标文件答疑,现场勘察的时间、地点;

  (九)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十)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

  (十一)中标后拟签订的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其他需明确的内容。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境外房地产企业须办理入市备案。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其资质允许范围内进行投标。

  (一)一级企业可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二)二级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项目;

  (三)三级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项目;

  (四)三级以下企业一般不予承担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任务。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期密封送达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投标文件应有投标单位印鉴和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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