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吕政发〔2008〕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市各单位:
《吕梁市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八日
吕梁市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
招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的招投标行为,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西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性开发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是指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政府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为。项目招标完成后,项目内所涉及具体工程建设,按建设工程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国土、建设、物价、纪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审查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根据住房保障项目的实际情况,政府可指定非营利性住房建设机构承担重要项目保障性住房建设,并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的确定,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政府年度住房保障计划,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招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发放(出售)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