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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通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租金补贴的,在按上述申请、审查、调查、公示、审批程序确定应享受租金补贴对象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实物配租对象改为申请租金补贴的应优先安排。

  第十五条 在申请、审查、公示、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和单位、街道、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对其资格进行重新审核。

第五章 实施方式

  第十六条 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保障对象,应当与市、县(市)房地产部门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租赁住房补贴的规定和违约责任。出租人凭《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和身份证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租金补贴。

  租赁住房补贴按月发放,发放起始月以受理机关办理完毕租赁住房补贴领取手续所在月为准。申请、审批期间不予补发。

  第十七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应当与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包括租金标准、租金支付方式、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配租期限、房屋维修责任、腾退房方式及违约责任,按照契约的约定向廉租住房产权人缴纳租金及物业管理等费用。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每次核定租赁期限不超过一年,租赁期满应当对承租户资格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 每户保障对象只能享受上述一项保障方式。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场所设立举报箱和咨询举报电话,受理举报、投诉和咨询。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月交纳租金,不得拖欠。拖欠租金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的,产权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第二十一条 保障对象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房地产部门和民政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保障方式。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廉租住房补贴,并在6个月内腾退所配租的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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