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保障标准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或人均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的无房户和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60%的家庭;
(二)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非农业户口且在我市居住5年以上;
(三)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
(四)在房改过程中,未购买过房改房或未享受过购房补贴的;
(五)在城市拆迁过程中未享受过货币补偿安置的;
(六)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的。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向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户口簿和身份证;
(三)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和家庭收入证明;
(四)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提供的个人住房情况证明;
(五)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城市最低收入保障线以下的情况证明;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包括: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二)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租赁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按保障面积标准与申请家庭现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差额统一测定。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按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测定。
(三)申请人现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核定应以房屋租赁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等合法证件中载明的类型、面积为准。没有载明使用面积的由申请人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丈测,本人不委托丈测的,以载明的建筑面积除以人口计算。
(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面积,2人(含)以下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3人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4人(含)以上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其保障面积标准部分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超出部分按市场租金缴纳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