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市基金中心每季度到两区两市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具体内容包括:岗位设置情况;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业务办理流程;政务公开情况;内部监督检查情况;档案管理情况等。此外,市基金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期抽查,必要时提取相关参保对象的档案资料进行核查。
(三) 业务分析例会制度。市基金中心、两区两市每季度召开一次业务协调会,对经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有关事项,规范经办流程。
(四) 问题反映制度。两区两市与市基金中心或其他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在经办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应及时与市基金中心或其他区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联系沟通。
第十二条 市基金中心实施业务监督、检查管理,采取以下形式:
(一) 听取两区两市情况汇报,要求报送有关情况及数据。
(二) 查阅两区两市实施审批审核业务过程的相关档案资料,检查内控机制是否健全、监督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三) 实地察看经办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检查相关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四) 查阅参保对象资料及经办结论,检查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档案资料的判断把握情况和业务操作的规范情况。
(五) 向参保对象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两区两市应配合市基金中心逐步规范经办人员的业务操作。逐步按照市级统筹的要求,统一业务流程和业务操作规范。
第十四条 两区两市应配合市基金中心做好市级统筹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按照市级统筹业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加快建设计算机网络,加快本地数据的清理工作,并逐步将基础数据和相关信息上传市基金中心,与市基金中心统一业务系统,确保市级统筹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两区两市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