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号和备案号不变,重新加盖标准备案章,并注明备案有效截至日期。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废止的,报标准备案部门注销备案。
第二十六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第二十七条 企业登记注册地发生变更的,应当到现登记注册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产品标准重新备案后,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四章 企业产品标准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加强对企业产品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对企业产品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产品标准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合格;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对企业产品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文本进行监督检查;
(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三)行政执法检查。
第三十二条 对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文本进行监督检查由标准化部门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由稽查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标准化部门应当自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文本进行监督检查。
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由标准化部门责令企业停止实施、限期改正,并取消备案。
第三十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企业产品标准的违法问题,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涉及的标准问题反馈标准化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