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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企业产品标准复审后应提出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明确结论。

  第十八条 用户、消费者需要查阅企业产品标准时,企业不得以保密等理由拒绝。

第三章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产品标准批准、发布后三十日内,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注册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要求的,企业应同时遵守。

  第二十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
  (二)企业产品标准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三)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四)企业产品标准审定纪要;
  (五)企业产品标准审定人员意见表;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电子副本(IC卡)。
  (一)至(五)规定的纸质材料一式两份。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负责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工作人员对企业提交的材料的种类、数量、格式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种类、数量、格式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准予备案,赋予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号,在标准文本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上加盖标准备案章和骑缝章;
  (二)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种类、数量、格式需要补齐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于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将复审结果报告标准备案部门并办理相应手续,未办理的,由标准备案部门注销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修订后,应当重新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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