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玉溪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暂行规定》已经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情况,将作为市政府年度行政效能建设目标进行考评。
玉溪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月八日
玉溪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提高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增强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依法接受司法监督的自觉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诉讼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为解决行政争议而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市、县区政府所属部门(包括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是指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有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争议时间较长的案件;
(三)涉及面较广的案件;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出庭应诉的其它案件。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出庭应诉。
第六条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行政诉讼的,由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
第七条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行政诉讼的,由该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