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惠民66条补充17条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穗卫〔2008〕57号)
白云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增城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穗字〔2008〕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惠民66条补充17条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卫生局
广州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贯彻落实惠民66条补充17条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财政局)
一、任务目标
2009年起,各区(县级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个参合农民每人每年200元以上。
二、具体措施
(一)增加各级财政补助,适当提高农民缴费金额。2009年全市参合农民人均筹资标准(不含中央财政补助部分)提高到200元。
市财政对每个参合农民补助标准为:白云区、花都区(不含梯面镇)10元,花都区梯面镇、增城市50元,从化市90元。
各区(县级市)财政、镇财政和农民缴费的筹资比例由各区(县级市)根据各自情况制定。各区(县级市)可根据当地财政能力和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在筹资标准200元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超过200元以上的筹资部分由各区(县级市)自行解决。
筹资标准提高以后,各区(县级市)相应调整合作医疗基金对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补偿方案,将保障水平提高到每个住院参合农民每年住院医药费用补偿限额5万元以上。在保大病、保住院为主基础上,适当将慢性病、地方病、精神病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费用纳入合作医疗定额补偿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对年内没有使用合作医疗基金的参合农民安排一次常规性体检。
(二)对农村五保、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农合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广州市医疗救助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资助。
三、实施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