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广告监测设备安装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鲁食药监办函〔2007〕94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管理,保证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依据《
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和《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进一步规范广告发布行为,提高广告监测能力,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省局投资170万元,通过招标采购为15个市局(除济南、青岛外)统一购置了广告监测设备,以解决对电视、广播、平面媒体的监测。该套广告监测设备近期即将到位,为做好设备安装和广告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配套必备条件,满足设备需要。各市局应按照设备安装需要,配套设备运行必需的条件,按照供货方提出的硬件要求及统一提供的设计效果图进行装修(可直接从省局网站下载),并在12月31日前完成监测室装修工作。省局将排定时间表,由设备供应方负责统一进行安装调试。
二、配备专人,建立监测机构。为加强广告监测工作,提高监测效率,各市局要配备广告监测和设备维护专门人员,建立广告监测中心,具体负责广告监测管理工作。
三、加强培训,提高监测水平。设备安装完成后,由设备供应方负责对广告监测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对广告监测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进行技术指导,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加强广告监测,做好广告监管。做好广告监测工作,是《
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章赋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要充分运用广告监测设备,切实做好广告监测工作。做到重点监测和随机监测相结合,及时向工商部门移送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对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广告药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严重违法的保健食品广告,及时移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广告的保健食品采取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