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原则上一年为一个评议周期,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评议的基本程序包括:
(一)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和程序、部门和行业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和政风行风建设目标、开展自查自纠等。
(二)评议代表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被评部门和行业通过政风行风热线(网站)等方法直接与群众对话,听取群众意见。
(三)召开评议大会,评议代表与被评部门和行业负责对各政府领导进行“面对面”或“背靠背”的评议。可邀请特邀监察员、优化经济环境监督员、社会各界代表和新闻媒体参加。
(四)被评议部门和行业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订整改措施,及时向纠风办和评议代表通报整改结果。市纠风办对于评议中反映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向被评部门和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并对整改情况跟踪督查。
(五)广泛开展民主测评。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采取综合社会问卷测评和代表评议等多种考核指标,得出最佳的评价结果。
第十条 评议结果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人大常委会、组织人事部门,以及上一级纠风办、被评议部门和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并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开。
评议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与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被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选政风行风建设先进单位、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等的一项重要指标和条件。
第十一条 对于群众满意度较低、排名靠后的单位,建议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于连续两年群众满意率低、排名靠后,或社会反映强烈、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或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能整改而不及时整改、甚至边评边犯的单位,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参与组织实施评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被评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直接列为年度评议不合格单位,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评议代表工作不力的,取消评议代表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