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评议对象,包括所有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行业。各年度的评议对象,由市纠风办按照市委、市政府及上级纠风工作部署确定民主评议的部门、行业和单位。
第五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内容要紧密结合政风行风建设的重点任务、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评议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制订出实施行风建设的计划、措施、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情况;
(二)被评议部门和单位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基层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情况;
(三)被评议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公正执法、办事公开、改进作风、高效作为、廉洁从政的情况;
民主评议可以根据不同部门、行业的特点或不同时期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通过一定形式,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和重点。
第六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总体部署,依靠人大、政协支持,纠风办组织协调,部门和行业各负其责,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引导新闻媒体紧密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 市纠风办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被评议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具体目标和措施。
市纠风办根据评议方案或计划,聘请评议代表组成评议小组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民主评议,为评议活动的开展创造条件。
第八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实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分类评议、综合评定。全市统一确定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对象、内容和方法;以属地评议为主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行业参加当地政府统一开展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制定科学公平的评价方法,综合运用定性评议、定量评议等多种评议方式。评议工作应与全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管理工作紧密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