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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市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交(转)办的投诉件,相关承办单位应认真调查核实,负责地及时处理到位,并按要求答复投诉人和回复市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承办单位不认真调查或推诿拖拉的,或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第一次通报批评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第二次按照有关责任追究办法进行问责。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责任追究办法,由其职务任免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整岗位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行政效能投诉和处理结果,作为市政府绩效管理考核和公务员及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的依据。投诉事项的办理结果可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部分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

  第一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是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对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的工作作风进行公开评价,推动政风行风建设的一项民主监督活动。

  第二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为核心,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目的,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为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第三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靠人民群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把政风行风建设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要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又要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

  (三)坚持边评边改,评改结合,把落实整改、解决问题贯穿于评议工作的全过程;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断创新和完善评议方法,与人大评议、审议政府相关工作和政协监督政府工作的相关内容以及优化经济环境测评相结合,逐步实现评议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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