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违反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经济发展环境政策、规定,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
(十)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行政效能、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和网上等多种形式。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表明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并说明具体的被投诉对象、投诉事项、投诉理由等内容。
投诉受理机构对投诉的相关情况应当严格保密。
第九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和影响机关工作秩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投诉人的投诉进行阻拦、压制,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十条 对已受理的投诉,投诉受理机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情况简单、责任明确的投诉事项,交(转)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同时书面回复投诉受理机构。
(二)对情况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投诉事项,投诉受理机构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交(转)有关部门办理。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交(转)办理的投诉,有关部门应及时书面回复投诉受理机构。
(三)对情况复杂、问题严重或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投诉事项,由投诉受理机构直接办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在向投诉人和交(转)办的上级机关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第十一条 投诉受理机构对在办理投诉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市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对交(转)办投诉的办理结果认为确有不当的,可以责成被交(转)办部门重新调查处理;必要时,市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市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在办理投诉过程中,需要媒体采访或跟踪报道的,被投诉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应大力支持、主动配合。对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第一次通报批评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第二次按照有关责任追究办法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