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办通[2008]8号)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各大中型企业:
《衡阳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19日
衡阳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部分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工作,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
行政监察法》、《
公务员法》、《
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和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行政效能投诉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坚持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依法行政,维护投诉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第四条 市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为市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行政效能投诉的工作机构,使用全省统一的“12342”行政效能投诉热线电话号码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机构。
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受理机构”)分别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效能投诉中心领导下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