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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监管工作的通知
(鲁食药监市〔2008〕237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当前,疫苗接种已进入旺季,部分地区接连发生疫苗接种严重不良反应事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切实加强疫苗在购进、储存、运输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有效防范疫苗不良事件发生,现就加强疫苗流通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疫苗监管职责,切实加强辖区内疫苗在购进、销售、运输、使用环节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假劣或质量有问题的疫苗,应就地封存,立即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严禁不合格的疫苗流入使用单位。

  二、加强对疫苗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重点检查企业疫苗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和储存、运输中冷链记录管理等情况。对未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购进、销售、储存和运输疫苗的批发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理;对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藏、运输的疫苗,要监督销毁;对擅自进行疫苗经营活动的不法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三、疫苗批发企业和接种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建立和完善疫苗购进、验收、储存、运输和使用环节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购进疫苗时必须索取符合规定要求的供货单位和购进疫苗的合法资质资料,并予以核实,同时各环节都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确保疫苗购、销渠道合法,储存、运输保持冷链,确保疫苗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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