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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预防先天性心脏病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预防先天性心脏病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穗卫基〔2009〕12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市妇幼保健院: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出生人口素质,降低重度先天性心脏病出生缺陷发生,规范开展先天性心脏病产前筛查工作,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妇幼安康工程的指导意见(试行)》(粤卫〔2009〕16号),落实《关于印发广州市预防先天性心脏病出生缺陷群体干预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穗卫基〔2009〕8号)精神,我局组织专家制定了《广州市预防先天性心脏病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工作规范》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本《工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广州市预防先天性心脏病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工作规范

  一、产前筛查告知
  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对首次就诊的孕妇进行胎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的宣传,出具包括先天性心脏病产前筛查信息在内的《广州市开展出生缺陷防控市民告知书》(附件1),告知孕妇应当在适宜时间接受先天性心脏病产前筛查。
  二、产前筛查
  (一)机构职责:
  1、产前筛查机构对接受产前检查服务的孕妇在知情同意情况下,应常规提供先天性心脏病超声产前筛查服务。《广州市先天性心脏病产前筛查知情同意书》见附件2。
  2、产前筛查机构对提示胎儿心脏发育可疑异常的孕妇应及时指导其转诊到建立了工作联系的产前诊断机构进行产前诊断。
  (二)信息管理:
  产前筛查机构应填写《广州市先天性心脏病转诊单》(附件3 ,以下简称:转诊单)及《广州市先天性心脏病转诊登记本》(附件4,以下简称:登记本)。《转诊单》交给孕妇,《登记本》做为基础台帐用于统计、核查和追踪随访。
  三、产前诊断
  (一)机构职责:
  1、产前诊断机构在孕妇或其家人知情同意下(《先天性心脏病产前诊断知情同意书》附件5)进行先天性心脏病的产前诊断。
  2、对明确胎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者,应向孕妇及其家人提供包括先天性胎儿预后的产前咨询服务,在知情同意和自主选择的情况下,由孕妇夫妻双方决定是否继续妊娠,若孕妇缺乏认知能力,由其近亲属代为决定是否继续妊娠。
  3、应当指导继续妊娠孕产妇选择有先天性心脏病诊治能力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产检和住院分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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