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协庄煤矿和翟镇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泰安市煤炭局、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近期,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矿集团)向省局报送了《关于协庄煤矿和翟镇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请示》(新矿安字[2008]219号文),省局组织人员到新矿集团和新泰市进行了调研,进一步了解了协庄煤矿和翟镇煤矿的资本构成、管理现状、运行方式和安全监管等有关情况。
山东泰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协庄煤矿和翟镇煤矿原为新矿集团下属的两对年产200万吨左右的大型国有重点煤矿。2002年,新矿集团为融资开发建设新井,经省政府批准,于2003年2月9日,将持有的山东泰山能源有限公司91%的股权转让变现,新矿集团只持有9%的股份,由控股退为参股。但新矿集团对协庄和翟镇两矿一直履行着行政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承担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在行政管理方面,两矿的领导班子由新矿集团任命,职工录用等各类劳动关系均由新矿集团办理,社会保险、计划生育、信访稳定等一系列工作均在新矿集团相应部门领导下正常运行;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新矿集团一直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泰山能源有限公司与新矿集团之间建立了全权委托关系,签订了《安全生产委托管理合同》,新矿集团对协庄、翟镇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矿井的开拓布局、作业计划、重点工程组织等工作均由新矿集团审批和安排。因而,新矿集团对协庄煤矿和翟镇煤矿具有实际的管理权和控制权。
鉴于新矿集团对协庄煤矿和翟镇煤矿一直履行着行政管理和安全管理职责,承担着两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两个矿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行使着控股股东对企业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依据《
公司法》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省属煤炭企业和中央企业在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42号)第
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协庄煤矿和翟镇煤矿参照新矿集团对所属其他煤矿的管理办法,其政府安全监管职责由省煤炭管理等部门与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监管,省煤炭管理等部门为主,地方政府协助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