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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煤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临沂市:郯城县;

  潍坊市:坊子区、昌乐县;

  四、规范化建设标准

  (一)硬件

  1、管理机构。依据分类标准,各产煤市均应设立煤炭管理机构,一、二类产煤市、县(市、区)应设置独立的煤炭管理机构;三类产煤市、县(市、区)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

  2、机构人员及构成。根据各产煤市、县(市、区)区域内煤矿个数、煤炭产量、开采难易程度和煤矿监管难度等因素,确定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的机构和人员配备(不含煤矿安全执法机构人员配备)。

  建议一类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人员应不低于35人、二类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人员应不低于20人、三类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人员应不低于15人。

  建议一类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人员应不低于30人、二类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人员应不低于15人、三类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人员应不低于10人。

  按照煤矿安全监管队伍专业化的要求,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监管队伍中采煤、地质、通风、机电等煤矿专业人员应达到在编人员的50%以上,且安全监管人员专业结构要合理。

  3、执法机构。为实现对所属煤矿安全生产的有效监管,一类、二类产煤市、县(市、区)均应设立煤矿安全行政执法机构。

  煤矿安全行政执法机构的人员配备,根据各市、县(市、区)区域内煤矿个数、煤炭产量、开采难易程度和监管难度进行确定。执法机构人员中煤矿专业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

  建议一类产煤市煤矿安全执法机构人员应不低于15人、二类产煤市煤矿安全执法机构人员应不低于10人。

  建议一类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执法机构人员应不低于15人、二类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执法机构人员应不低于10人。

  煤炭管理部门的监管人员必须经过当地法制机构法律知识培训和煤矿专业知识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证书。

  4、经费来源。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及所属煤矿安全行政执法机构的经费来源应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5、办公场所。办公场所要按照规范化建设分类标准确定的机构人员数量进行合理配置,满足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的需要。其中一、二类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应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要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办公场所要注重外观整洁,搞好环境绿化美化,提升煤炭管理部门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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