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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九、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瓦斯治理工作

  27、加强瓦斯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县(区)政府要健全煤矿瓦斯治理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瓦斯治理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要强化政府和煤矿企业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把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纳入政绩业绩考核内容。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瓦斯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加强对瓦斯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瓦斯治理政策措施落实力度,完善瓦斯治理指标考核体系,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的负责人,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完善制度,明确职责和权利,加强监督和考核,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

  28、深化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对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包括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监测监控以及机构队伍、规章制度、安全投入、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进行排查和治理;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落实企业隐患治理的主体责任。对瓦斯隐患的治理,要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要实行隐患分级监控制度,对矿井通风、抽采、监控、防火、防尘等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政府部门要挂牌督办、跟踪治理。

  29、加大瓦斯治理投入。各煤矿企业要持续增加安全投入,按需提取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安全费用重点用于瓦斯治理,以保证通风、抽采、防火、防尘、监控系统的稳定可靠,设备设施到位。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煤矿安全技改项目的审查和组织实施,定期检查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煤矿安全改造项目执行情况,确保煤炭安全生产费用真正发挥作用,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要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落实好配套资金,重点用于瓦斯隐患治理;要加快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和煤矿测控仪器区域技术服务中心建设,以确保本地所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都能得到及时维护和稳定运行。

  30、依靠科技进步推进瓦斯治理工作。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省属煤炭企业要加强与科研院所的合作,加快构建瓦斯防治科技支撑体系。要根据本地区、本企业煤层地质条件和瓦斯赋存特点,深入研究瓦斯灾害发生机理,瓦斯赋存情况预测预报等重大技术课题,开发瓦斯治理关键技术和装备;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煤矿瓦斯治理技术装备。省属煤炭企业要成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的主体,研究和率先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并发挥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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