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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2、制定和实施瓦斯治理工作规划。各产煤市县(区)及省属煤炭企业要在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分析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和《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一五”规划》,尽快研究制定煤矿瓦斯治理和低浓度瓦斯利用“十一五”后三年规划,明确瓦斯治理的目标、任务、重点和保障措施,抓住关键环节,确定瓦斯治理和低浓度瓦斯利用的重点工程,落实具体的项目和资金,提出分步骤达到的要求。

  23、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瓦斯治理和利用政策。各产煤市县(区)及省属煤炭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结合实际,制定落实各项政策实施办法和措施,用足用好已出台的各项鼓励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的经济政策;要督促煤矿企业积极与科研院所合作,开展瓦斯抽采、排放分离及储存综合研究;加强低浓度瓦斯利用技术攻关,力争早见成效。

  24、严格煤矿安全准入。要将瓦斯治理工程作为煤矿新建项目核准、“三同时”审查的重要内容,新建与改扩建项目,瓦斯治理工程不配套的,不得立项建设;正在建设的要采取修改设计、工程补套等措施,达不到标准的依法退出;继续淘汰关闭瓦斯灾害严重、不具备治理能力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对存在重大瓦斯隐患而没有整改的煤矿,要依法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八、强化对瓦斯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监察

  25、强化瓦斯治理监管。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矿企业落实瓦斯治理规定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重大瓦斯隐患和违法生产行为;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排查治理重大瓦斯隐患,落实瓦斯治理各项措施。按规定组织开展好所辖矿井的瓦斯等级鉴定,严把审核把关,严格按标准和规范确定矿井瓦斯等级。要严肃认真地搞好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把构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要求特别是矿井通风、瓦斯抽采能力等作为生产能力核定的重要内容和约束指标;积极推进辖区内煤矿企业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建设。

  26、强化瓦斯治理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煤矿瓦斯治理情况作为监察重点,列入年度监察计划,开展定期监察、专项监察和重点监察,对存在重大瓦斯隐患而没有整改的煤矿,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凡存在系统不完善、管理不到位、抽采不达标等问题仍然组织生产的,必须责令停产整顿。对存在重大瓦斯隐患难以治理的煤矿,应提请当地政府对该煤矿治理灾害的能力进行专家论证,并决定是否予以关闭;对瓦斯隐患严重、排查治理不力酿成事故的,要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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