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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4、合理组织生产。矿井必须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的核定能力编制生产计划和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高瓦斯区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的各个采区的同一煤层只能有 1 个回采工作面进行生产,严禁采用对拉式回采工作面生产,严禁超强度组织生产;要按照《山东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意见》和矿井核定能力,加强劳动定员管理,实行“限员挂牌制”,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要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合理确定采掘工作面推进度,采掘进度要与支护、通风等工序相协调,保证各辅助环节及时跟进到位。

  5、坚持正规开采。矿井要加强生产准备,始终保持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与衔接。矿井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可进行采区准备巷施工;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瓦斯涌出异常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严禁采用落后的和非正规采煤方法及工艺。

  三、建立完善合理的通风系统,确保矿井通风稳定可靠

  6、确保系统合理。矿井必须具备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并不断优化,适应矿井延深和采掘接替的变化,保持系统的简单、稳定、可靠。要按规定定期进行通风阻力测定,合理确定矿井通风线路、通风阻力和阻力分布比例;矿井通风阻力必须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的规定,否则应采取降阻措施;要积极推行“矿井通风信息智能化管理系统”,实现矿井通风系统的智能化管理,通风系统不合理时,应当进行系统改造。矿井的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和瓦斯涌出异常区、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回采工作面严禁扩散通风、老塘通风和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方式,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7、确保设施完好。矿井要保持风机、风门、风筒、密闭等井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完好,并积极推广应用井下自动风门、无压风门、调压风门等。矿井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要按规定定期检测、检修和维护,实行挂牌管理,专人负责并持证上岗,并按规定进行矿井反风演习。要加强对风门、风筒、密闭等通风设施及构筑物设置的管理,明确构筑标准和验收程序,已有设施要建立检查和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其完好情况,保持通风设施完好可靠,防止风流短路、系统紊乱和有害气体涌出;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不得设置风流控制设施。采区应尽量减少通风构筑物,减少漏风,提高有效风量率;要加强通风巷道维护,保证风流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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