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有效的“五证一照”原件(正、副本)和复印件;
2、矿井采掘、通风、提升、运输、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现场检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及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安全程度评估命名文件;
3、重大灾害防治方案技术论证意见和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4、矿井依法开采、采掘关系、按核定能力生产、采区回采率、地质报告修编、劳动定员、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等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5、符合规定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
三、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
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时,填报《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携带“五证一照”原件和复印件,并根据不同变更事项提交相关资料。
(一)变更矿井名称。
1、变更矿井名称批准文件;
2、变更矿井名称工商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的原件(正、副本)和复印件;
3、与变更矿井名称相统一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正、副本)和复印件。
(二)变更开采范围。
1、变更开采范围后的采矿许可证原件(正、副本)和复印件;
2、开采范围变化安全隐患分析论证材料;
3、在《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标明变更前、后的矿井边界、煤柱留设和开拓开采等情况。
(三)变更生产能力。
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矿井:(1)改扩建、技术改造设计和竣工验收合格批准文件;(2)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合格批准文件。
核定生产能力矿井:(1)核定生产能力报告;(2)省煤炭管理部门核定结果批准文件 。
(四)变更生产系统(开拓方式、提升方式、运输方式、通风方式和采煤工艺)。
1、按管理权限批准技术改造设计和竣工验收合格的批准文件 ;
2、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合格的批准文件。
四、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申请办理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时,填报《煤炭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表》,携带煤炭生产许可证原件(正、副本),并提交相关资料。
正常报废矿井:(1)矿井报废申请报告和有关图纸资料;(2)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3)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