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
根据《
煤炭法》、《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和国家发改委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完善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制度,现就煤炭生产许可证取得、延续、变更、注销的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出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报告,填报《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合法有效的“五证一照”(即: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书、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下同)的原件(正、副本)及复印件;
2、矿井开采范围、煤层、储量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3、矿井设计依据的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4、矿井设计及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经煤炭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权限验收合格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6、符合规定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汇总登记表;
7、井上下、矿内外调度通讯畅通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8、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9、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批文的复印件;
10、矿井采区回采率及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
11、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矿图,并在图上标明与邻近矿井的隔离煤柱及四邻关系;
12、依照管理权限对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重大灾害预防措施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13、与煤炭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延续煤炭生产许可证
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时,填报《煤炭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