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煤层自然发火检测、分析和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采用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布置方式的工作面,必须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要根据煤层自然发火期和煤层“三带”宽度合理确定工作面推进度,因地质构造等原因推进度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
第三十九条 工作面必须有完善的消防管路系统并设置支管和阀门。
第四十条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工作面必须按规定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指标。工作面回风巷必须设置一氧化碳和温度传感器。
第四十一条 近距离煤层或厚煤层分层开采的下分层工作面,其顺槽、开切眼、停采线不得外错布置。
第四十二条 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且小于煤层最短自然发火期的时间内完成永久封闭,并定期对采空区的气体、温度等进行检测。
八、防治水
第四十三条 必须做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工作,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和相邻采空区积水分布情况,并摸清相邻矿井的开拓开采和积水情况。分析各类水患对放顶煤开采工作面的影响,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治水措施。
第四十四条 加强放顶煤工作面“三带”高度的探查和分析,摸清“三带”发育规律。
第四十五条 受含水层或老空积水等威胁的工作面,必须超前探放或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建立足够能力的疏排水系统。
第四十六条 浅部煤层工作面放顶煤开采,要进行地表沉陷观测,并调查分析沉陷区与地表水流、汇水的连通关系,发现漏水现象,必须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工作面开采过程中必须加强水情监测。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复杂的矿井,要对涌水量、水质、水位动态等进行系统观测和及时分析。
九、冲击地压(矿震)防治
第四十八条 开采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九条 工作面回采前,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估,采取解危措施后方可生产。
第五十条 工作面要安装冲击地压(矿震)自动监测系统,加强冲击地压(矿震)的监测、分析和研究。
十、地质及储量管理
第五十一条 工作面准备过程中要选用物探、钻探等多种探查手段,查明构造发育情况、煤层厚度变化规律及影响工作面开采的各种地质因素,按规定及时提交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
第五十二条 工作面回采过程中要加强地质和水文地质预报工作,不断对各种地质因素进行检验、修正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