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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强化工作面隅角、架间瓦斯管理,要采取埋管、插管抽放或安装瓦斯抽排风机抽放、或设置引风幛等措施抽排瓦斯,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吹排瓦斯。对坚硬顶板,必须采取措施防止顶板大面积垮落造成采空区瓦斯突然涌出。
  第二十二条 工作面采用专用排瓦斯巷时,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走向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风流控制必须可靠。要加强对专用排瓦斯巷及其与回风巷之间联络巷的维护,保证专用排瓦斯巷和联络巷的合理配风及通风系统畅通。
  第二十三条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不得布置专用排瓦斯巷。
  第二十四条 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按规定检查瓦斯。在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流、工作面回风隅角、带式输送机头、移动变电站、专用排瓦斯巷及其联络巷设瓦斯检查点,检查次数符合《规程》规定。
  第二十五条 工作面附近存在大冒落、积存瓦斯时,必须停止生产,采取排放措施进行处理;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十六条 工作面必须设置安全监控设备,其种类、数量、安设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以及瓦斯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信号遥传等符合规定。工作面回风隅角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专用排瓦斯巷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

六、防治煤尘

  第二十七条 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其水量、水压、水质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 两巷供水管路直径不得小于50mm,并分别安装水质过滤器。胶带运输巷防尘管路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轨道顺槽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
  第二十九条 炮采放顶煤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放煤口安装喷雾装置。
  第三十条 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液压支架和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
  第三十一条 对工作面和其它地点积尘要及时清洗,工作面每班至少清洗一次,防止煤尘堆积现象。
  第三十二条 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工作面进回风巷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且灵敏可靠,使用正常。
  第三十三条 煤层应采取超前静压注水或煤壁高压注水等注水防尘措施;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煤层注水的,必须经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批准。
  第三十四条 隔爆设施的安设地点、数量、水量符合规定要求。

七、防治煤层自然发火

  第三十五条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专项防火措施,并建立完善的防灭火系统及监测系统。在开采过程中,要及时对采空区进行预防性灌浆或压注阻化剂或注惰性气体等预防性措施,防止自然发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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