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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鲁煤安管[2008]167号)


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等要求,结合山东实际,省局组织制定了《山东省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山东省煤矿放顶煤开采工作面方案设计编制提纲》和《山东省煤矿放顶煤开采工作面投产验收标准及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已投产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在2009年1月1日后仍继续生产的,要重新编制设计,按暂行规定要求抓紧于12月底前办理重新报批和验收手续。

  附件:山东省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山 东 省 煤 矿
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等要求,结合山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放顶煤开采要积极采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技术,提高煤炭开采安全可靠性,实现安全、高效开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所有生产矿井和新建矿井。

二、一般规定

  第四条 要加强对煤矿放顶煤开采设计的审查,确保设计合理、安全可靠。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新建矿井,各项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 工作面的设计与生产,必须经过审批和验收。工作面月产量10万吨及以上的,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工作面月产量10万吨以下的,省属煤矿由集团公司审批和验收,其他煤矿依照监管关系,由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
  第六条 煤矿企业要充实技术管理力量,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放顶煤开采的日常技术管理工作,强化放顶煤开采过程中的技术管理。要详细收集瓦斯、煤尘、煤层自然发火、顶板和顶煤冒放性等技术资料,为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提供依据。加强放顶煤开采动态检查,研究分析放顶煤开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第七条 严格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区队管理人员要跟班作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杜绝“三违”现象。矿级干部要把放顶煤开采工作面作为带班、跟班的重点场所,经常深入放顶煤工作面进行检查。在工作面初采和收尾时,必须有矿级干部和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指挥,确保各项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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