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依托大学生创业园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
(四政发〔2008〕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要求,吸引更多的大学生在我市创业,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现就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依托大学生创业园自主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政策引导
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大学生在全市各大学生创业园区内自主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1.从事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之外项目。
2.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必须由高校毕业生担任该企业法人代表,且高校毕业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可享受以下政策优惠:
(一)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工商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自主创业成立企业的免收工商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在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所录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同时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三)物流运输业,只要具备相应条件,可办理自开票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军品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产品生产为主(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含50%)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税收政策。
(五)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享受增值税、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六)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园区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同时享受下岗职工创业相关优惠政策。
(七)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2--5万元,对高校毕业生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不超过1年。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服务业的,由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